立法院今(8)日三讀修正通過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1條之1規定,將原本汽、機車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號或通話的處罰,更明確規範為以「手持方式」使用手機、電腦或其他相類似裝置,進行撥接、通話、上網或其他有礙駕駛行為者,都將開罰,汽車駕駛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、機車1000元。
有鑑於智慧型手機APP功能更廣泛的被使用,讓許多汽、機車駕駛人在等紅燈甚至車輛行進間也變成「低頭族」,而依照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只對駕駛人在行進間使用手機撥號或通話加以處罰,因此,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前述修改法條,使其定義清楚,避免員警在執法時產生法規解釋的困擾。提案人之一的國民黨立委李鴻鈞表示,如此一來,員警在執法時,才不會有模糊空間。
至於最近酒駕事件頻傳,立院今天也修正通過第35條規定加重行政處罰,特別將酒駕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,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,希望各界重視酒駕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